常看司法院公告的朋友們對於法院的"公告應買" 這個名詞應該不陌生.

但對於初次接觸法拍市場的朋友們或許會搞不懂甚麼是公告應買..一整個沙攏無(台語).

公告應買期是指拍賣程序到了三拍還沒有拍出去的話,執行法院依法會將該物件以三拍時價格作為承買條件並公告三個月,

也就是說在這三個月期間,只要你願意接受這個價格,願意承買該物件的話,你只需要遞狀給法院即可得標.

當遞狀者收到法院寄來得標通知單後,7天內即可以將尾款繳清.

但是,很不幸的事情發生了,同時有多位有意願的競爭者對於同意物件都想應買,那該怎麼辦呢?

基本上會以遞狀人的遞狀速度及先後順序為準

若三個月的公告應買,沒有來遞狀,只好流到一次的拍賣,變成四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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