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屬於我國的強制執行的行為。通常要有「執行名義」才能有所謂的強制執行。流程如下:

一、 取得執行名義。

二、 利用執行名義申請強制執行。

三、 在法院還未對強制執行做出確定裁定之前 ,債權人若擔心債務人在未確定判決前,會對名下財產進行脫產,那債權人可以先行作「假扣押」、「假執行」。

四、 若債權人有做假扣押、假執行,就必須提供所要扣押、執行的標的物之金額三分之一。

五、 等到法院下出判決,而經過異議期間債務人無提出異議,就整個強制執行裁定確定,那就可以實行查封債務人名下之財產。

 

執行名義有哪些呢?

(一)確定終局判決。所謂終局判決,指對起訴或上訴之全部或一部,終局該審級訴訟程序之判決而言。


    (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所謂假扣押裁定,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聲請法院所為之裁定。所謂假處分裁定,係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物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或有日後不能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聲請法院所為之裁定。所謂假執行裁判,係對未確定之終局判決宣告假執行,賦予確定判決相同之執行力。所謂其他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例如:民事訴訟法第89條所定命訴外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所定之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所謂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指受命法院、受命法官,受託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不問訴訟程度如何,所成立之和解而言。所謂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調解,指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二章調解程序成立之調解而言。


   (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所謂公證書之執行名義,僅依當事人合意由公證人作成,不經法院之裁判,債權人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之弊。


   (五)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裁定。何謂法院許可拍賣抵押物之裁定,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法院許可拍賣物之裁定,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除前述五款之執行名義外,其他依法律規定得為執行名義者,即屬本款之執行名義。例如國家賠償法第1條第2項國家賠償之協議書。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4條第2項所定經法院核定之調解書,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追索權,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者,不勝枚舉。

我們投資法拍屋常會用到的是透過訴訟取得變價分割的確定判決書,以此當執行名義送民事執行處申請後續的查封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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