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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原、被告不服一審法院提出上訴,法院都會徵收裁判費,不過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訴訟或於法院和解,所以民事訴訟法規定符合以下要件者,得退還該審級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一審撤回:於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訴訟,退還3分之2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1項規定:「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 二審、三審撤回:
於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訴訟,退還3分之2裁判費(上訴時繳納之裁判費,不含一審裁判費),如三審案件未開庭,則於裁判前撤回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 抗告撤回:
於裁定前撤回,退還3分之2裁判費(抗告時繳納之裁判費),因抗告為非訟程序,原則上不開庭,亦無辯論終結之制度,故於裁定前撤回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83條第2項規定:「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 調解、和解成立:
不論係一審、二審、三審程序,於法院調解成立、和解成立者,亦可聲請退還該審級3分之2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定:「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
如何聲請退還裁判費?
如果係於法院達成和解,有的法院書記官會直接給當事人退還裁判費申請表,或是直接跟當事人索取退款帳戶,法院就會處理退還裁判費事宜。
如果和解時未被告知可聲請退還裁判費、或僅被告知之後自行聲請,或是撤回訴訟確定後自行聲請,則當事人應於「3個月內」具狀向法院聲請退還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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