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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強制執行

當我們透過訴訟流程取得執行名義之後(通常是確定終局判決書)就可以對債務人的財產提出查封申請,申請流程相當簡單, 首先你先得準備強制執行聲狀並遞交給法院收發處.

填寫範例很簡單,只要去司法院網站下載範本並參照填寫方式如下:

1.訴訟標的金額

2. 聲請人與相對人的資料

3.相關判決書證明以及要查封的土地建物謄本資訊

填好所有資料並將要附上的正本與影本一併遞狀給法院,並繳交執行費用,

依強制執行法第28-2條、28-3條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5千元者,免繳執行費。超過5千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

遞狀並繳交費用之後接下來就等法院收案分發到各股,我們就等法院書記官發文通知我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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