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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拍屋從債權人開始申請的那一刻開始就有一套標準的程序流程,雖說程序是標準的,但是每個案件執行起來也有很大的差異!

因為牽扯到的案件債務人不同, 所以處理起來往往也會衍生許多的問題,本篇就法拍屋拍賣標準流程做簡述,

每一個流程處理的細項後續再挑重點專章說明!

法拍屋拍賣作業流程 :

法院內部流程

1.債權人申請執行(提出於執行法院)
2.法院收狀(執行處之收文處收狀)
3.民事執行處分案(分股別約三天)
4.執行處法官(排定查封日)
5.函知地政機關及其他債權人(查封登記)鑑價公司(鑑價)
6.詢問債權債務人及相關人對於鑑價的價格有無意見

定期拍賣

1.拍賣公告(公告日不得少於十四日)
2.第一拍(流標八折)
3.第二拍(流標八折)
4.第三拍(流標)→
5.應買公告(公告三個月以三拍底價,遞狀應買)
6.若無人應買(八折)
7.四拍(特別程序減價拍賣)

拍定後流程

1.拍定(或通知優先承買權人)
2.拍定人或優先承買權人,七日內繳清尾款及價金
3.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十個工作日內及函知地政機關塗銷查封及設定抵押權登記)
4.產權過戶(申報契稅.完稅.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登記)
5.不點交(起訴點交→法院開庭→取得勝訴判決書→強制執行申請點交)之處理

處理點交流程

1.點交(聲請點交)→十五日自動執行命令限債務人或現住人15日自動搬遷)
2.未搬(聲請二次點交)
3.履勘執行命令(定期執行現場履勘)
4.書記官現場執行履勘(協調搬遷日期)
5.法官現場強制執行
6.點交完畢(拍賣執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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